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830號
PTDV,112,司促,830,2023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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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830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曾順益
債 務 人 蔡懷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參萬零參佰零玖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十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柒萬零壹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一年九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4
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三十日起至清償
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
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
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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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