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806號
PTDV,112,司促,806,2023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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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806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柯念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柒萬貳仟壹佰伍拾柒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柯念慈於民國111年6月14日向債權人借款580,000元
,約定自民國111年6月14日起至民國118年6月14日止按月清
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2.35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
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
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
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債務人未依約
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
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2年1月18日止累計572,15
7元正未給付,其中566,756元為本金;5,401元為利息,債
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
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附表
112年度司促字第000806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66756元 柯念慈 自民國112年01月19日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12.35%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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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