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805號
PTDV,112,司促,805,2023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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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80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林婉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陸萬參仟貳佰玖拾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林婉靜於民國109年12
月08日向債權人借款670,000元,約定自民國109年12月08日
起至民國116年12月0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
分之10.1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
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
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
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
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
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2年01月16日止累計516,831元正未
給付,其中515,679元為本金;1,152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
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二)債務人林婉靜
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
: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
國112年01月05日止累計46,459元正未給付,其中45,350元
為消費款;1,109元為循環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
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
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附表
112年度司促字第000805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15679元 林婉靜 自民國112年01月17日 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10.16 002 新臺幣45350元 林婉靜 自民國112年01月06日 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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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