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794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葉菊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玖仟捌佰玖拾肆元,及自
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
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葉菊芳於民國91年2月22日向聲請人請領卡號為00000
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記帳
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
償,詎料債務人未按期給付,有督促履行之必要。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