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780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安孚達
債 務 人 林釔豆即柯林韋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參萬貳仟玖佰柒拾捌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相對人林釔豆即柯林韋足於民國88年2月4日向債權人申請信
用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
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99
年4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99年11月24日止未受償之循環
利息8148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4200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
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入
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
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
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300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
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400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
之違約金新臺幣500元計算;手續費則為⒈預借現金手續費(
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⒉分期借
款手續費用(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⒊年費:依
各信用卡卡別收取,詳見信用卡申請書;⒋國外交易授權結
匯:依交易金額乘以1.5%計算;⒌掛失手續費:每卡新臺幣2
00元;⒍調閱帳單手續費:國內消費簽帳單每張50元,國外
消費簽單每張100元;⒎補送帳單手續費:每次每份100元。
㈡、相對人林釔豆即柯林韋足於民國88年8月05日向債權人申請信
用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
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99
年4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99年11月6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
息5371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2100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
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入循
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
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
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300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
二期違約金新臺幣400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
違約金新臺幣500元計算;手續費則為⒈預借現金手續費(每
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⒉分期借款
手續費用(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⒊年費:依各
信用卡卡別收取,詳見信用卡申請書;⒋國外交易授權結匯
:依交易金額乘以1.5%計算;⒌掛失手續費:每卡新臺幣200
元;⒍調閱帳單手續費:國內消費簽帳單每張50元,國外消
費簽單每張100元;⒎補送帳單手續費:每次每份100元。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附表
112年度司促字第00078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67369元 林釔豆即柯林韋足0000000000000000 自民國99年11月25日起 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 週年利率 20% 自民國104年9月1日 起 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 15% 002 新臺幣45790元 林釔豆即柯林韋足0000000000000000 自民國99年11月7日起 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 週年利率 20% 自民國104年9月1日 起 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