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775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安孚達
債 務 人 宋文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貳仟伍佰壹拾陸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相對人宋文宏於民國108年08月2
3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
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
及利息,暨自民國111年11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12年01
月02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1008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1200元
。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
約定即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
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
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300元,
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400元,連續三
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500元計算。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附表
112年度司促字第000775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0308元 宋文宏0000000000000000 自民國112年01月03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