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752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孫佳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零參佰壹拾貳元,及其中
新臺幣貳萬捌仟零柒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二
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0.75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