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704號
PTDV,112,司促,704,2023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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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704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楊玉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柒萬參仟零陸拾參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楊玉輝於民國109年9月1日向債權人借款230,000元,
約定自民國109年9月1日起至民國116年9月1日止按月清償本
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35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
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
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
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
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
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2年1月12日止累計189,036元
正未給付,其中181,431元為本金;6,812元為利息;793元
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
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楊玉輝於民國108年2月27日向債權人借款650,000元,
約定自民國108年2月27日起至民國115年2月27日止按月清償
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2.35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
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
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
」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債務人未依約履
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
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2年1月12日止累計384,027
元正未給付,其中373,541元為本金;9,693元為利息;793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
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附表
112年度司促字第000704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81431元 楊玉輝 自民國112年01月13日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13.35%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373541元 楊玉輝 自民國112年01月13日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12.35%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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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