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687號
PTDV,112,司促,687,2023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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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687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安孚達


債 務 人 洪明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萬陸仟零肆拾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相對人洪明雄於民國97年0505
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
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2所示之本金
及利息,暨自民國111年8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12年01
月01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774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700元。
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
定即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
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
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300元,連
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400元,連續三期
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500元計算。 緣相對人
洪明雄於民國103年05月26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用貸款(帳
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
欠如利息附表序號3,4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11年7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11年12月12日止未受償之利息298
39及手續費/費用/違約金6349元。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
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依該筆借款約
定之借款利率計算至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
,以新臺幣300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新
臺幣400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5
00元計算;月付金利息係依每筆動用交易之實際撥款日起,
以年金法計算按月攤還之借款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附表
112年度司促字第000687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700元 洪明雄0000000000000000 自民國112年01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14.79 002 新臺幣15000元 洪明雄0000000000000000 自民國112年01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15 003 新臺幣31180元 洪明雄0000000000000000 自民國111年12月13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9.99 004 新臺幣918498元 洪明雄0000000000000000 自民國111年12月13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7.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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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