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684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安孚達
債 務 人 許嘉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壹仟貳佰零肆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相對人許嘉佑於民國110年12月7日向聲請人申辦信用貸款(
帳號: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
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附表
112年度司促字第000684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81204元 許嘉佑00000000000000 自民國111年09月08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