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683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安孚達
債 務 人 張雁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捌萬壹仟捌佰陸拾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相對人張雁翔於民國111年06月2
7日向聲請人申辦信用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詎相
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
及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附表
112年度司促字第000683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81860元 張雁翔00000000000000 自民國111年08月28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1.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