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58號
PTDV,112,司促,58,2023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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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58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 債務 人 蔡美銀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債務人蔡美銀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 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蔡美銀發支付命令,經核相對人之 戶籍設於臺南市歸仁區,非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 聲請人聲請對該相對人發支付命令,自係違背民事訴訟法第 510條有關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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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