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472號
債 權 人 偉力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樹忠
債 務 人 連慧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壹萬肆仟參佰伍
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逾期滯納金壹仟捌佰
元、違約金壹萬壹仟肆佰參拾伍元,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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