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458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債 務 人 鍾岱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捌仟壹佰玖拾壹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12.94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十三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月(期)加計違約金新臺幣壹仟元,惟每次
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6年1月17日奉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號函
合併許可,原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消滅銀行,元大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存續銀行,依法消滅之公司,其權
利義務,應由合併後存續或另立之公司承受,合先敘明。
㈡、債務人於民國105年7月22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00,000元
整,期限自民國105年7月22日起至民國110年7月6日止。自
借款日起,本息按月攤還,該借款利息採機動利率【目前為
年息百分之12.94】按月計付,並約定借款人如遲延還本或
付息時,需依前項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並付延滯違約金。
㈢、債務人僅繳本息至民國111年9月12日止,經聲請人催討無效
,目前尚欠如前開請求金額欄之借款本金、利息及違規金。
依放款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者,即喪失
期限利益,應即全部清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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