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457號
PTDV,112,司促,457,2023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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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457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安孚達


債 務 人 潘欣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壹仟陸佰伍拾參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相對人潘欣慧於民國108年11月2
1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
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
及利息,暨自民國111年10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11年12
月18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954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310元。
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
定即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
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
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300元,連
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400元,連續三期
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500元計算。 緣相對人
潘欣慧於民國109年12月28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用貸款(帳
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
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11年10月
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11年12月18日止未受償之利息1442
。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筆月付金
中本金餘額,依該筆借款約定之借款利率計算至結清之日止
;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300元;連續二期延
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400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
時,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500元計算;月付金利息係依每
筆動用交易之實際撥款日起,以年金法計算按月攤還之借款
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附表
112年度司促字第000457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6937元 潘欣慧0000000000000000 自民國111年12月19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15 002 新臺幣82010元 潘欣慧0000000000000000 自民國111年12月19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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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