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453號
PTDV,112,司促,453,2023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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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453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安孚達


債 務 人 李弘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玖仟柒佰陸拾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相對人李弘卿於民國109年11月0
2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
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
及利息,暨自民國111年8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11年12
月17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4481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1286元
。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
約定即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
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
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300元,
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400元,連續三
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500元計算。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附表
112年度司促字第000453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83993元 李弘卿0000000000000000 自民國111年12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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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