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383號
PTDV,112,司促,383,20230131,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383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蔡旻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參仟壹佰零肆元,及自民
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12.99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蔡旻樺於民國92年01月30
日向聲請人借款100,000元整,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
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載明於約定書,詎料債務人未
依約繳付本息,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
有督促履行之必要。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書
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
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
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
、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