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379號
PTDV,112,司促,379,2023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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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379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債 務 人 邱炎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貳仟參佰玖拾柒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為聲請支付命令事:本行依行政院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中華民國106年1月17日金管銀控字
第10500320920 號)合併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其營
業並概括承受其資產與負債,合先敍明。請求之原因及事實
:一、爰相對人邱炎鴻於:(1)民國94年6月24日向原告借款
新臺幣80,000元整,借款手續費直接計入被告尚未清償之本
金餘額,每月應繳納最低應付款為實際可動用借款額度之2.
00%,若被告動用之借款金額低於上開之最低應付款時,則
以動用之借款金額為最低應付款;若被告於動用借款額度後
所產生之借款債務(含利息及各項費用)超過原告所准被告之
實際可動用借款額度,且差額超過最低應付款時,被告當月
之最低應付款即為此差額。期間如未依約繳納最低應付款時
,被告即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
款,且延滯利息改依年利率20%計付。立有現金卡約定事項
及其他約定條款為證。(2)民國94年6月24日向原告借款額度
新臺幣3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撥貸之日起算,以每一個月
為一期,按95期年金法本息平均攤還,最後一期清償全部本
息餘額,利息按年息18.25%固定計付,借款人於本信用貸款
有效期間內,得隨時償還之所借之款項。期間如未依約攤還
本息時,被告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
還全部借款及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立有個人信用借款
約定書及其他約定條款為證。二、查相對人自請領上開借款
,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 82,397元整,及其餘部分詳如附表
所示各筆貸款餘額,及利息、延滯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
依約除應給付上開借款外,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附表
112年度司促字第000379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75,081元 邱炎鴻 自民國106年7月6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15 002 新臺幣7,316元 邱炎鴻 自民國100年11月15日起至110年7月19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25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0年7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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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