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376號
PTDV,112,司促,376,20230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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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376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楊家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萬貳仟柒佰陸拾壹元,及
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7.02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付違約金,按期(月)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
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聲請人執有債務人與聲請人成立之借款契約,有關借款期
限、借款金額、還款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
均記載於借款契約。
㈡、查債務人楊家睿並未依約還款,迄今尚積欠聲請人如請求標
的之金額及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次查,依約定書規定
:債務人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全部
債務視同到期。如遲延履行時,除仍依約計付利息外,暨逾
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計付違約金,逾期
超過六個月部分,另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按
期(月)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依上述約定,債務人顯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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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