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324號
PTDV,112,司促,324,20230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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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324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



債 務 人 謝立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參萬零貳佰柒拾肆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一個月計付違約金
肆佰元,逾期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伍佰元,逾期三個月計付
違約金陸佰元,惟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以三期為
限。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柒萬參仟肆佰肆拾壹元,及自民國一
百一十一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1.845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一個月計付違約金肆佰元,逾
期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伍佰元,逾期三個月計付違約金陸佰
元,惟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以三期為限,並賠償
程序費用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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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