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255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吳祖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參萬玖仟伍佰元,及自民
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零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月計付違約金,逾期第一期當期收取新臺幣捌佰元,逾
期第二期當期收取新臺幣壹仟元,逾期第三期(含)以上每期
收取新臺幣壹仟貳佰元,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三期為限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吳祖豪向債權人借款13
9,500元整,約定借款期限30個月,以每壹個月為一期,按
月攤還本金4,650元;若有逾期時,自應給付日之次日起按
月計付違約金,逾期第一期當期收取800元,逾期第二期當
期收取1,000元,逾期第三期(含)以上每期收取1,200元,每
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三期為限。依契約約定倘債務人不按
月攤還本金,聲請人得不經催告逕行終止本契約,追償全部
本金及違約金。(二)今查債務人屆期不為清償,迭經債權人
催討無效,依契約規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債務人尚欠債權
人貸款餘額新臺幣139,500元整,及前述違約金迄未清償,
依約債務人自應負全數清償之責。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