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244號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債 務 人 潘二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肆仟玖佰貳拾貳元,及自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查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請租用台灣大哥大門號0000000000。惟
債務人嗣未依約繳納費用,共計欠費新臺幣34922元,有督
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