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0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 務 人 陳品甄
葉美嬌
陳振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拾伍萬零伍拾陸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債務人陳品甄於民國103年
起就讀私立輔仁大學期間,邀同債務人葉美嬌、陳振和為其
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額度一筆,金額新臺幣80
0,000元整,並出具「撥款通知書」動用8筆,計新臺幣550,
056元整。約定倘借款人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
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延遲利
息外,並應就對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
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
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
,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二)詎債務人陳品
甄就讀學校學程結束後,並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餘本金
550,056元(逾期利息、違約金另計),依雙方原簽契約約定
,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葉美嬌、陳振和為連帶保證人,
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並拋棄先訴抗辯權。又本案
依教育部不定期調整後公告之利率計息,該部分別於111年9
月28日、111年12月21日公告調整就學貸款利率,借據違約
依公告利率加1%,本案利息違約金計算如後附表所示。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附表
112年度司促字第000109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50056元 陳品甄、陳振和、葉美嬌 自民國111年7月1日起 至民國111年9月27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2.275 002 新臺幣550056元 陳品甄、陳振和、葉美嬌 自民國111年9月28日起 至民國111年12月20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2.4 003 新臺幣550056元 陳品甄、陳振和、葉美嬌 自民國111年12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2.52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50056元 陳品甄、陳振和、葉美嬌 自民國111年8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