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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62號
PTDV,111,訴,62,202301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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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62號
原 告 陳美英
陳美都
共同送達代收人 吳芹

被 告 陳怡靜
陳怡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案件雖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23 日辯論終結,惟原告 變更聲明漏載建物部分,爰依前述規定再開言詞辯論。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薛侑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沈詩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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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