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36號
原 告 曾富祥
訴訟代理人 曾永昌
曾子嘉律師
被 告 曾秀容
黃煒仁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杰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3月7日上10時,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另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書狀就本件請求塗銷抵押權部分之當事人適格表示意見。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薛全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鏡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