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買賣價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316號
PTDV,111,訴,316,202301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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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16號
上 訴 人 徐玉芬
(送達處所:臺中市○○區○○路0段00巷00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潘珍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事件,上訴
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0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
(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1萬6,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薛全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王鏡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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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