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784號
原 告 德鑫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宗益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馮天助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前向本院
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1323號),因被
告已於20日不變期間合法提出異議,依法應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5萬6,920元,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4,264元,
扣除已繳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後,原告尚應補繳3萬3,764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郭欣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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