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1年度,169號
PTDV,111,司拍,169,202301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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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拍字第169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黃大建
相 對 人 洪陳愛嬌
輔 助 人 洪大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 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洪陳愛嬌於民國102年10月11日 ,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原擔保物屏東縣○○鄉○○ 段00○0000地號之不動產,嗣擔保物減少為頂安段10地號之 不動產經登記在案),作為其與債務人黃金昭世大企業行 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360萬元之最高 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2年10月7日,債務清償 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債務 人黃金昭世大企業行邀同第三人洪世立為連帶保證人,向 聲請人借款①400萬元、②100萬元,借款期間為①自106年10月 17日起至111年10月17日止、②自107年12月28日起至112年12 月28日止,分期按月清償本息,並有利息、違約金及加速條 款之約定。又債務人黃金昭世大企業行與連帶保證人洪世 立於110年9月30日,就借款①400萬元部分,另與聲請人簽立 變更借據契約,借款期間變更為①自106年10月17日起至113 年10月17日止,並約定「自民國108年8月17日起至民國111 年8月17日止本金寬緩,寬緩期滿仍依約本息攤還」。詎債 務人前揭借款①自111年8月17日(111年9月17日)起、②自11 1年9月28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①(⑴2,075,070元、⑵ 464,994元)、②214,946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視為全部 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借據、連帶保 證書、授信約定書、變更借據契約、放款相關貸放及保證資 料查詢單、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抵押權移轉變更契約書、他 項權利證明書、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等為證。




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洪陳愛嬌、債務人黃金昭即世大企業 行,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然逾期迄今,相對人及債務人 均仍未以言詞或書面表示意見。  
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五、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 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附表: 111年度司拍字第169號 編號 土地坐落 地 目 面積 權利 範圍 備考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001 屏東縣 崁頂鄉 頂安 10 0 15 77.24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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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