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4879號
PTDV,111,司促,14879,2023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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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4879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郭蓁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捌仟伍佰壹拾捌元,及其
中①新臺幣貳萬參仟零捌拾玖元、②新臺幣貳仟玖佰玖拾玖元
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①8.75、②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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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