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4788號
PTDV,111,司促,14788,20230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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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478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屏東縣東港區漁會

法定代理人 蕭文明
代 理 人 黃聖智
上列聲請人與許禎哲許金國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是否更正聲明為:「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
付新臺幣23,750,000元,及自民國111年2月28日起至清償日
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6697』計算
之利息,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927』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1年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
個月以內者,逾期利息部分,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26697』
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逾期本金部分,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0.5854』計算之違約金。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
連帶給付新臺幣2,700,000元,及自民國111年1月23日起至
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669
7』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51
24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1年1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
在六個月以內者,逾期利息部分,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266
97』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逾期本金部分,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0.70248計算之違約金。」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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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