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4733號
PTDV,111,司促,14733,2023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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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473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陳雍達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陳世璞黃評源間請求發支付命令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債務人黃評源係一般保證人,應提出連帶給付之依據,
如未能提出應更正聲明為「債務人陳世璞應向債權人給付新
臺幣貳佰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如對債務人陳世璞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
黃評源負清償之責。」。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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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