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4526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國軍高雄總醫院屏東分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
法定代理人 鐘紹維
上列聲請人與胡孟祺、胡學庭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得向債務人胡學庭請求給付新臺幣55,941元之債權釋
明文件。(經查,欠款記帳明細清單,欠款人為胡孟祺,非
胡學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