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4250號
PTDV,111,司促,14250,202301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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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4250號
債 權 人 屏東縣高樹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洪華進
代 理 人 黃莉婷
債 務 人 李建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參萬肆仟元,及自民國一
百一十一年五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
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6697計算之利息,本金逾期超過
六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9124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利
息部分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肆仟元,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一年九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0855計算之利息,本金逾期超過六個
月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366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利息部
分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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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