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3830號
PTDV,111,司促,13830,202301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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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3830號
債 權 人 蔡易良
債 務 人 盟鑫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孟志

一、債務人應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一個月後,向債權人給付①
美金伍萬陸仟元、②新臺幣參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
滿一個月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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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盟鑫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鑫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