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2年度,72號
PTDM,112,聲,72,20230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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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72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鄧承恩



上列受刑人因強制猥褻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2
年度執聲付字第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強制猥褻等案件,於民國111 年3月9日入監執行有期徒刑1年,嗣經法務部於112年1月10 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20190595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 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 束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卷附相關文件,認上開聲請應為正當,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涂裕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祥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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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