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金簡字第181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穆冠宇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11年度偵字第1351、5178、5925、696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穆冠宇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穆冠宇之犯罪事實及證據,除下列補充、更正 外,餘均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 之(如附件):
㈠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第7行關於「110年1 1月23日」之記載應更正為「110年11月22日」。 ㈡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關於「告訴 人張世大提供之對話紀錄」應補充更正為「告訴人張世大提 供之對話紀錄暨轉帳交易畫面」。
㈢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5關於匯款時間「110年1 1月23日0時許、110年11月23日0時許」之記載應更正為「11 0年11月23日9時21分許、110年11月23日14時37分許」、編 號6關於匯款時間「13時30分許」之記載應更正為「13時57 分許」、編號8關於匯款時間「11時許」之記載應更正為「1 2時17分許」、編號9關於匯款時間「110年11月22日12時許 」之記載應更正為「110年11月23日12時22分許」、編號15 關於匯入帳戶「被告中信銀行帳戶」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 永豐銀行帳戶」、編號18關於匯款時間「0時許」之記載應 更正為「12時48分許」、編號19關於詐騙過程「可依指示匯 款投資獲利云云」之記載應更正為「可依指示匯款操作任務 獲利云云」。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 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 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
㈡被告提供本案3個帳戶資料供他人使用,經詐欺集團成員分別 用以詐取20名告訴人及被害人之財物,係以客觀上之1個幫
助行為,幫助他人侵害不同告訴人及被害人之財產法益,屬 一行為觸犯數個詐欺取財罪之同種想像競合犯,又被告以上 開1幫助行為,幫助詐欺集團成員遂行詐欺取財罪、一般洗 錢罪之犯行,因而同時該當幫助詐欺取財罪、幫助一般洗錢 罪,為異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同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 論以幫助一般洗錢罪。
㈢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5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 ,減輕其刑,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被 告就本案犯罪事實,已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坦承不諱,是就 其所犯幫助一般洗錢罪,依上開規定,減輕其刑。又被告以 幫助之意思,參與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情節顯 較實行犯罪構成要件之正犯為輕,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 定減輕其刑。被告有前揭2種減輕事由,爰依刑法第70條規 定遞減輕之。
㈣爰審酌被告係成年且智識成熟之人,理應知悉國內現今詐騙 案件盛行,竟仍率爾提供本案帳戶資料予他人使用,而幫助 他人向20名告訴人及被害人詐欺取財,致其等受有相當之財 產損害,並使不法之徒藉此輕易製造金流斷點,致使檢警難 以追查緝捕,助長詐欺犯罪之猖獗,所為實應非難;另考量 被告犯後尚能坦承犯行,然未能與告訴人及被害人達成和解 或適度賠償損失之犯後態度,兼衡其前科素行(見卷附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犯罪之動機、手段、智識程度 及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罰 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又本件被告所犯之罪,法 定刑為7 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不符易科罰金之要件,是不 併為易科罰金之宣告,惟仍得依刑法第41條第3 項規定,待 判決確定後依法向執行檢察官聲請易服社會勞動,併此敘明 。
三、至告訴人及被害人匯入本案帳戶之金額,固可認係本案位居 正犯地位之人所取得之犯罪所得,惟卷內尚無證據可認被告 有與該等正犯朋分或取得其他所得之情形,爰不予宣告沒收 ,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蔡明達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 簡易庭 法 官 黃紀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敍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孝妃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附件】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字第1351號
111年度偵字第5178號
111年度偵字第5925號
111年度偵字第6969號
被 告 穆冠宇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穆冠宇明知無正當理由徵求他人提供金融帳戶之存摺、提款 卡及密碼者,極有可能利用該等帳戶為與財產有關之犯罪工 具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來源、去向,故可預見金融 帳戶被他人利用以遂行渠等為詐欺犯罪,竟仍基於容任所提 供之金融帳戶可能被利用,造成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之詐欺 取財結果發生,亦不違反其本意之幫助洗錢、幫助他人實施 詐欺取財犯罪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0年11月23日前某日, 在屏東市某統一超商內,將其所申辦之永豐銀行帳號000000 00000000號帳戶(下稱永豐銀行帳戶)、台新銀行帳號000000 00000000號帳戶(下稱台新銀行帳戶)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 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中信銀行帳戶)之提款卡、密碼 等物,寄交付予真實姓名年籍之詐騙集團成員使用,並以通
訊軟體Telegram告知上開帳戶之網路銀行密碼,而容任他人 使用上開帳戶遂行犯罪。嗣該詐騙集團成員取得上開帳戶之 提款卡及密碼等物後,旋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 欺取財之犯意聯絡,以如附表所示之方式,分別詐騙吳龍山 、陳郁婷、吳沛慈、吳雅詩、楊雅芳、王家妤、王淑玲、朱 美齡、柯小華、范秀珠、徐葆書、張世大、楊正宇、蔡雨宴 、許家盈、陳政鐶、黃馨慧、王蔡娟娟、侯玉玲、陳依婕等 人,致使吳龍山等人皆因之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如附表所 示之時間,將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匯至上開帳戶內。嗣經吳龍 山等人察覺有異,報警處理後,始悉上情。
二、案經吳龍山、陳郁婷、吳沛慈、吳雅詩、楊雅芳、王家妤、 王淑玲、朱美齡、柯小華、范秀珠、徐葆書、張世大、楊正 宇、蔡雨宴、許家盈、黃馨慧、王蔡娟娟、侯玉玲、陳依婕 告訴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內埔 分局'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湖內分局 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被告穆冠宇對於上開犯罪事實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吳龍山 、楊雅芳、吳沛慈、陳郁婷、吳雅詩、王家妤、王淑玲、朱 美齡、柯小華、范秀珠、徐葆書、張世大、楊正宇、蔡雨宴 、許家盈、黃馨慧、王蔡娟娟、侯玉玲、陳依婕及被害人陳 政鐶於警詢時之證述情節大致相符,並有被告永豐銀行帳戶 客戶基本資料暨交易明細、被告台新銀行帳戶客戶基本資料 暨交易明細、被告中信銀行帳戶客戶基本資料暨交易明細、 告訴人吳龍山提供之對話紀錄、簡訊截圖暨轉帳交易畫面照 片、告訴人吳沛慈提供之對話紀錄暨轉帳交易截圖照片、告 訴人陳郁婷提供之對話紀錄截圖照片、告訴人吳雅詩提供之 中國信託銀行匯款申請書、告訴人王家妤提供之元大銀行存 摺影本暨國內匯款申請書、告訴人王淑玲提供之郵局存摺影 本暨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告訴人朱美齡提供之對話紀錄、 告訴人柯小華提供之中國信託銀行新臺幣存提款交易憑證、 轉帳交易翻拍照片暨對話紀錄、告訴人范秀珠提供之轉帳交 易畫面、告訴人徐葆書提供之對話紀錄暨轉帳交易畫面、告 訴人張世大提供之對話紀錄、告訴人楊正宇提供之轉帳交易 畫面暨對話紀錄、告訴人蔡雨宴提供之轉帳交易畫面、告訴 人許家盈提供之對話紀錄暨轉帳交易畫面、被害人陳政鐶提 供之對話紀錄暨轉帳交易畫面、告訴人黃馨慧提供之存摺影 本、交易明細暨轉帳交易憑證、告訴人王蔡娟娟提供之匯款 回條暨對話紀錄、告訴人侯玉玲提供之對話紀錄暨匯款紀錄 、告訴人陳依婕提供之對話紀錄暨轉帳交易畫面等在卷可資
佐證,被告犯嫌已堪認定。
二、核被告穆冠宇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 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及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4條第1項 之幫助洗錢罪嫌,被告以一行為觸犯前開罪名為想像競合, 請從一重之幫助洗錢罪嫌處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5 日 檢 察 官 蔡 明 達
附表: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詐騙過程 匯款時間 匯入金額(新臺幣) 匯入帳戶 1 吳龍山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1月16日11時38分許起,先傳送兼職廣告之簡訊給吳龍山,待吳龍山依簡訊內容與該成員相互加入LINE好友後,再向吳龍山謊稱:可加入財匯通網站投資虛擬貨幣,並可協助操作獲利云云,致吳龍山信以為真,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11月23日9時16分許 2萬元 被告永豐銀行帳戶 2 楊雅芳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1月19日9時48分許起,先傳送兼職廣告簡訊給楊雅芳,待楊雅芳依簡訊內容與該成員相互加入LINE好友後,再向楊雅芳謊稱:可加入網站投資虛擬貨幣,並可協助操作獲利云云,致楊雅芳信以為真,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11月23日9時20分許 5萬元 被告永豐銀行帳戶 110年11月23日9時20分許 5萬元 被告永豐銀行帳戶 110年11月23日9時33分許 3萬元 被告永豐銀行帳戶 110年11月23日9時57分許 2萬元 被告永豐銀行帳戶 3 吳沛慈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1月17日19時前之某日期,在臉書刊登求職廣告,適吳沛慈於110年11月17日19時許上網瀏覽該廣告後,旋依廣告內容與該成員相互加入LINE好友,並向吳沛慈謊稱:可依指示匯款接單獲利云云,致吳沛慈信以為真,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11月23日9時57分許 5萬元 被告永豐銀行帳戶 4 陳郁婷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1月22日,先傳送兼職廣告簡訊給陳郁婷,待陳郁婷依簡訊內容與該成員相互加入LINE好友後,再向陳郁婷謊稱:可加入網站投資獲利云云,致陳郁婷信以為真,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11月23日9時14分許 3萬元 被告永豐銀行帳戶 5 吳雅詩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1月22日,先傳送兼職廣告簡訊給吳雅詩,待吳雅詩依簡訊內容與該成員相互加入LINE好友後,再向吳雅詩謊稱:可加入網站投資獲利云云,致吳雅詩信以為真,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11月23日0時許 10萬元 被告永豐銀行帳戶 110年11月23日0時許 50萬元 被告台新銀行帳戶 6 王家妤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1月1日前之某日期,在臉書刊登不實投資廣告訊息,適王家妤於110年11月1日上網瀏覽該廣告後,旋依廣告內容與該成員相互加入LINE好友,並向王家妤謊稱:可依指示投資比特幣獲利云云,致王家妤信以為真,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11月23日13時30分許 10萬元 被告中信銀行帳戶 7 王淑玲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0月28日,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三竹資訊」向王淑玲謊稱:可依指示投資獲利云云,致王淑玲信以為真,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11月23日9時34分許 50萬元 被告中信銀行帳戶 8 朱美齡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1月9日,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投顧韓智恩」向朱美齡謊稱:可依指示投資獲利云云,致朱美齡信以為真,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11月23日11時許 10萬元 被告中信銀行帳戶 9 柯小華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1月5日,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三竹特助王益謙」向柯小華謊稱:可依指示投資獲利云云,致柯小華信以為真,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11月22日9時49分許 5萬元 被告中信銀行帳戶 110年11月22日9時51分許 5萬元 被告中信銀行帳戶 110年11月22日9時43分許 5萬元 被告中信銀行帳戶 110年11月22日9時46分許 5萬元 被告中信銀行帳戶 110年11月22日9時53分許 5萬元 被告中信銀行帳戶 110年11月22日9時54分許 5萬元 被告中信銀行帳戶 110年11月22日12時許 100萬元 被告中信銀行帳戶 10 范秀珠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1月10日,假冒三竹投顧人員名義,以通訊軟體LINE向范秀珠謊稱:可依指示投資獲利云云,致范秀珠信以為真,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11月23日11時55分許 5萬元 被告中信銀行帳戶 110年11月23日11時59分許 5萬元 被告中信銀行帳戶 11 徐葆書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1月22日,以通訊軟體LINE「陳淑貞營業員」向徐葆書謊稱:可依指示匯款操作任務獲利云云,致徐葆書信以為真,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11月23日13時57分許 1萬元 被告台新銀行帳戶 12 張世大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1月2日,假冒三竹資訊人員名義,以通訊軟體LINE向張世大謊稱:可依指示投資獲利云云,致張世大信以為真,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11月22日9時20分許 10萬元 被告中信銀行帳戶 13 楊正宇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1月16日,以通訊軟體LINE「專員林明婷 」等人名義向楊正宇謊稱:可依指示匯款操作任務、投資獲利云云,致楊正宇信以為真,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11月23日10時22分許 1萬元 被告永豐銀行帳戶 14 蔡雨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1月間某日,以通訊軟體LINE向蔡雨宴謊稱:可依指示匯款投資獲利云云,致蔡雨宴信以為真,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11月23日10時23分許 5萬元 被告永豐銀行帳戶 15 許家盈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1月12日,以通訊軟體LINE向許家盈謊稱:可依指示匯款投資獲利云云,致許家盈信以為真,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11月23日10時30分許 1萬元 被告中信銀行帳戶 16 陳政鐶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1月19日,以通訊軟體LINE向陳政鐶謊稱:可依指示匯款投資獲利云云,致陳政鐶信以為真,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11月23日9時26分許 1萬元 被告永豐銀行帳戶 110年11月23日9時27分許 1萬元 被告永豐銀行帳戶 110年11月23日9時28分許 1萬元 被告永豐銀行帳戶 17 黃馨慧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1月18日,以通訊軟體LINE向黃馨慧謊稱:可依指示匯款投資獲利云云,致黃馨慧信以為真,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11月23日11時3分許 3萬元 被告永豐銀行帳戶 110年11月23日12時58分許 4萬8千元 被告台新銀行帳戶 18 王蔡娟娟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1月15日,以通訊軟體LINE向王蔡娟娟謊稱:可依指示匯款投資獲利云云,致王蔡娟娟信以為真,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11月22日0時許 70萬元 被告中信銀行帳戶 19 侯玉玲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1月間,以通訊軟體LINE向侯玉玲謊稱:可依指示匯款投資獲利云云,致侯玉玲信以為真,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11月23日9時7分許 5萬元 被告永豐銀行帳戶 110年11月23日9時9分許 5萬元 被告永豐銀行帳戶 20 陳依婕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1月15日,以通訊軟體LINE向陳依婕謊稱:可依指示匯款投資獲利云云,致陳依婕信以為真,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11月23日10時3分許 10萬元 被告永豐銀行帳戶 110年11月23日10時5分許 7萬元 被告永豐銀行帳戶 110年11月23日10時7分許 5萬元 被告永豐銀行帳戶 110年11月23日10時10分許 4,370元 被告永豐銀行帳戶 110年11月23日10時11分許 5萬元 被告永豐銀行帳戶 110年11月23日10時26分許 1萬元 被告永豐銀行帳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