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1年度,1366號
PTDM,111,簡,1366,20230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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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簡字第1366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永榮


(現於法務部○○○○○○○○○○○○○執行)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11年度毒偵字第142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劉永榮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含包裝袋拾貳只,驗餘淨重分別為玖點陸玖伍玖公克、零點柒柒玖玖公克),均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劉永榮之犯罪事實及證據,與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以109年度毒 聲字第213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 ,於民國110年8月9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由臺灣橋頭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緝字第9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 定;被告復於前揭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再犯本 案,揆諸前開說明,本案自應依法追訴處罰。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施用第二 級毒品罪。其為施用第二級毒品而持有該毒品之低度行為, 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㈡被告前有如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所載之 科刑及執行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足憑 ;被告於上述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 期徒刑以上之罪,已符刑法第47條第1項之累犯要件,且審 酌被告前案所犯為施用毒品案件,於前案執行完畢後5年內 又再犯本案同一罪質之施用毒品罪,被告對於刑罰之反應力 顯較薄弱,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被告有期徒刑執行完 畢後5年內再犯、前案與本案罪質相同應加重其刑等語應有 所據,本院亦認如加重本案各罪法定最低度刑,尚不至於使 「行為人所受的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依司法院 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及刑法第47條第1項,就被告本 案所犯之罪,加重其法定最高及最低度刑。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經送觀察 勒戒後,猶未能遠離毒品,自陷毒癮之害,再次施用第二級 毒品,所為殊值非難;然施用毒品係自戕行為,犯罪手段平 和,未因此而危害他人;復審及施用毒品者均有相當程度之 成癮性及心理依賴,其犯罪心態與一般刑事犯罪之本質並不 相同,暨考量其犯後態度、前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所載被告之素行(構成累犯部分不重複加重刑責)、自述 之教育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2包,經送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鑑定結果,均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 淨重分別為9.6959、0.7799公克),有扣押物品清單、欣生 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分鑑定報告2份在卷可參,應依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而包裝上開第二級毒品之包裝袋2只,因與其上所殘留之 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一併 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至送驗耗損部分因已滅失,爰 不另宣告沒收銷燬之。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林吉泉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 簡易庭 法 官 黃紀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敍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孝妃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毒偵字第1422號
  被   告 劉永榮 
上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劉永榮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 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0年8月9日執行完畢釋放 ,另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判決判處有期徒刑確定,於10 9年6月3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猶不知悔改及戒除毒品, 復於前述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基於施用第二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11年7月10日22時許,在屏 東縣三地門鄉某旅館(依警詢筆錄),以將甲基安非他命放 入玻璃球用火燒烤吸食煙霧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他命1次。嗣於翌日下午16時10分許,在屏東縣高樹泰山 村臺27線公路與三民路口,因另案通緝遭緝獲,扣得其所有 甲基安非他命2包(毛重分別係10.44;1.01公克),經採集 其尿液送請鑑定,鑑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 反應。
二、案經屏東縣政府警察局里港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僅坦承不諱, 且有屏東縣檢驗中心檢驗報告縣檢驗中心檢驗報告、偵查報 告、扣案之物、毒品初步檢驗報告可資佐證。其犯嫌已堪認 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 第二級毒品罪嫌。又被告曾有如犯罪事實欄所示論罪科刑紀 錄,此有卷附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矯正簡表各1份可參, 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年內,復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 上之罪,為累犯,惟罪質相同,請依司法院大法官第775號 解釋之意旨審酌是否加重其刑。扣案之物,請依法宣告沒收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4  日             檢 察 官 林吉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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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