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智易字,111年度,17號
PTDM,111,智易,17,2023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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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智易字第17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鍾明興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
字第608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鍾明興在「YAHOO!拍賣」網路拍賣平 臺,經營「長期日本代購(賣家代號:Z0000000000)」賣 場,明知告訴人台灣銀谷有限公司(下稱台灣銀谷公司)係 日本Phiten Co. ,Ltd . 之臺灣地區液化鈦產品獨家代理商 ,就液化鈦項圈、項鍊、腰帶及前臂加壓帶等相關產品之宣 傳照片與設計、功效之文字說明為告訴人台灣銀谷公司經專 屬授權享有著作財產權之攝影著作及語文著作,未經告訴人 台灣銀谷公司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公開傳輸,竟 基於擅自以重製及公開傳輸之方式侵害告訴人台灣銀谷公司 著作財產權之犯意,約莫自民國109年底至110年1月初間起 ,在其屏東縣○○鄉○○村0鄰○○巷00○0號住處,利用電腦設備 連接網際網路,自日本購物平臺網站下載重製上開產品圖文 後,將上開重製之商品圖文公開傳輸至其賣場網頁上,作為 販售商品之廣告使用,供不特定人得以點閱瀏覽,以此等方 式侵害告訴人台灣銀谷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之攝影、語文著 作。因認被告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之擅自以重 製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嫌、同法第92條之擅自以公 開傳輸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 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公訴意旨認被告係觸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第92條 之罪嫌,惟依同法第100條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因雙方 已達成和解,經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狀1份在 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 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廖偉程、侯慶忠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沈婷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語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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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銀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