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聲沒字第56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葉仁豪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年
度緩字第1122號、111年度聲沒字第2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偽造車牌號碼「JPT-670」號車牌壹面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檢 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 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 ,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葉仁豪前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以110年度速偵字第889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 訴期間為1年,於民國111年8月17日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 前揭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又扣案之偽造車牌號碼「JPT-670」號車牌1面,係被告所 有,供其犯本件犯行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詢時供承在卷 ,是本件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 ,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 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涂裕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林祥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