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91號
ILDV,112,司促,91,20230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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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91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 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楊傑雄
債 務 人 保信開發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林姿伶

債 務 人 林芳祺

林仕杰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伍佰柒拾玖萬
叁仟伍佰玖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十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五一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
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
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捌佰陸拾玖萬零叁佰玖拾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二點二五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
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㈢連帶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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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保信開發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