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8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劉志凱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宜蘭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李宣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
審判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有下列應補正事項:
一、上訴人之上訴利益依本院判命其應給付被上訴人之金額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3,817,2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8,227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
回上訴。
二、上訴狀未載明上訴理由,應一併補正。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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