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閱卷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11年度,54號
ILDV,111,聲,54,2023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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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54號
聲 請 人 鄭美蘭
上列當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許聲請人閱覽本院八八年度重訴字第七七號案件卷宗。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 ,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 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 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本院88年度重訴字第77號案件原告 陳國銓之繼承人,陳國銓已於民國109年死亡,聲請人為釐 清陳國銓所涉上揭案件情形,聲請閱覽本院88年度重訴字第 77號卷宗等語。
三、聲請人就其所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陳國銓之除戶謄本、聲 請人之身分證影本等為證,堪認已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 ,其所為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文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蕭亦倫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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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