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0年度,10號
ILDV,110,重訴,10,20230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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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1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莊盈慧

張芳玲
陳玲玲

鄭麗容
陳碧

黃靖雯



被 上 訴人
即原 告 林癸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1
1月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
之訴訟標的價額暨上訴利益經核為新臺幣(下同)603,785元【
宜蘭縣○○鎮○○段0000地號土地公告現值45,500元/平方公尺被上
訴人請求拆除之面積13.27平方公尺=603,785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9,9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1 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伍偉華
法 官 張文愷
法 官 黃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廖文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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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