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之執行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清字,110年度,7號
ILDV,110,司執消債清,7,20230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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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7號
債 務 人 游玉蓮
代 理 人 徐嘉明律師(法扶律師)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林子迪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代 理 人 莊舜智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李豐任
邱浩耘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代 理 人 林勵之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代 理 人 黃勝豐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代 理 人 呂亮毅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權 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志調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權 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雨利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 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次 按法院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未選任監督人或 管理人者,除別有規定或法院另有限制外,有關法院及監督 人、管理人所應進行之程序,由司法事務官為之。消費者債 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及第16條第5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裁定開 始清算程序在案,有本院110年度消債清字第2號民事裁定附 卷足憑;次查,依據本院民國111年7月11日確定裁定即債務 人之清算財團財產處分方案,係以核發換價命令將款項解繳 到院分配予各債權人。經本院分別於111年8月18日(兩筆) 、24日、9月1日(兩筆)及8日(兩筆)解繳新台幣(下同 )2,079元、1,038元、1,260元、175,459元310,604元、44, 506元及14,893元到院、製作成分配表、並將各債權人分得 款項予以分配,此有卷附之分配表、綜合匯款函文及付款憑 單等附卷可證。故,依據上開處分方案,即應由本院終結清 算程序,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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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