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38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鋼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森林法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112年度執聲付字第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鋼因違反森林法案件,現在法務部○○○ ○○○○○○○○執行中,受刑人經呈奉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 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聲請裁定等語。
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 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 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違反森林法等案件,經法院判處徒刑後 ,分別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10年度聲字第2282號裁定應執 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本院以111年度聲字第66號裁定應執 行有期徒刑3年確定、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9年度聲字第2451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在卷為憑。受刑人於民國109年3月5日入監接續執行前 開案件,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12年1月10日法矯署教字第 11101898830號函核准假釋,其刑期終結日期為113年8月14日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74日,經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 日為113年6月1日,此有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 護管束名冊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 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 許。
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錦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吳蔚宸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