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33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鐘錫銘
上列受刑人因偽證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
2年度執聲付字第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鐘錫銘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鐘錫銘因偽證等案件,在法務部矯正 署宜蘭監獄執行中,經呈奉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 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 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 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偽證、毒品等案件,經法院判刑確定 ,前開各案復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15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 期徒刑1年2月確定;又因毒品等案件,經法院判刑確定,前 開各案經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以109年度聲字第163號裁定 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3月確定,並與前開1年2月徒刑部分接 續執行,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供參。 受刑人於民國108年11月12日入監執行,執行中經法務部矯 正署以112年1月10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897801號函核准假 釋,其刑期終結日期為113年9月11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 刑日數為66日,經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13年7月7日, 此有法務部矯正署前開函件所檢附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 保護管束名冊1紙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 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 核相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程明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高慈徽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