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31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莊風記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2
年度執聲付字第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莊風記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莊風記因竊盜等案件,分別經法 院判處有期徒刑確定,嗣經法務部核准重核假釋在案,依刑 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 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 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481條 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另假釋出監受刑人刑期變更者,監獄 於接獲相關執行指揮書後,應依刑法第77條規定重新核算, 並提報其假釋審查會決議後,報請法務部辦理維持或廢止假 釋。前項經維持假釋者,監督機關應通知該假釋案犯罪事實 最後裁判法院相對應檢察署向法院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 束,監獄行刑法第120條第1項、第2項前段規定甚詳。三、查受刑人前因①竊盜、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 以97年度易字第128號、第389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月、4月、 4月、5月、10月確定,復經本院以97年度聲字第673號裁定 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②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件,經本院以96年度易字第344號、第631號判決處有期徒刑 9月、9月確定,嗣經本院以97年度聲字第279號裁定定應執 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前開案件接續執行後,經法務部核 准假釋,並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426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 管束確定,於99年7月16日假釋出監;又因③竊盜案件,經本 院以107年度易字第14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0月,經臺灣高等 法院以107年度上易字第1086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嗣因②、 ③所示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更定應執行刑,再經本院以108年 度聲字第51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而有假釋 後更定刑期之情事;經法務部重新核算結果,認受刑人仍符 合假釋要件,有法務部矯正署112年1月6日法矯署教決字第1 120140351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
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聲請 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 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 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蕙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 書記官 陳靜宜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