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交易字,111年度,182號
ILDM,111,交易,182,20230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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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交易字第182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伍俊霖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
20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且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不受理之 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 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及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三、查告訴人陳正文簡金花告訴被告伍俊霖涉犯過失傷害案件 ,公訴人認被告伍俊霖所為涉犯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前段之 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因告訴人陳正文簡金花業與被告伍俊霖和解成立而具 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揆諸首開法條規 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五庭法 官 陳嘉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慶生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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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