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交字,111年度,287號
SLDA,111,交,287,202301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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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字第287號
原 告 黃偉



法定代理人 林妏穗
被 告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

代 表 人 蘇福智
訴訟代理人 吳維中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15日所為之1
11年度交字第287號行政訴訟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二項關於「第22-A00TP1303號裁決書」,應更正為「第22-A00TP1308號裁決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 第237條之9第1項準用第236條、第218 條規定,於行政訴訟 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爰依職權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300元。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朱亮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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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