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6號
聲 請 人 洪麗芳即洪嘉勝之繼承人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19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力新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證券無效。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522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2月22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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